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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联合会

2014年度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装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包装企业。

第三条 中国包装百强企业的认定,按年度综合评分进行排序。

第四条 评选原则:企业自愿的原则;求真务实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参评费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包装百强企业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中国包装百强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年包装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利税总额8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包括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创新性评分指标、企业管理评分指标、环保评分指标和社会责任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

经济运行指标由营业收入、利税总额组成。

(二)创新性指标

创新性指标由专利奖、专利、科技进步、名牌产品、企业技术中心、标准、商标等构成。

1.专利奖: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专利优秀奖。

2.专利:指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科技进步: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资助的研发项目、省部级资助的研发项目,财政部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等。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和省级奖的,按国家奖计分。

4.名牌产品:指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

5.企业技术中心:指在企业设置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中国包装行业技术中心等。

6.标准:指企业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

7.商标:指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等。

8.两化融合: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包装行业两化融合标兵式企业、包装行业两化融合先进个人。

(三)管理指标

管理指标由质量指标、资质指标、环境指标、社会责任指标等组成。

1.质量指标: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等。

2.资质指标:指银行信用等级、商务部信用评价体系认证,QS认证、CE认证等相关认证。

3.环境指标:指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社会责任指标:指企业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和ISO-18000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5.信息安全:指ISO20007信息安全认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协会申报。无省级包协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中国包联申报(市、县设有包装协会组织的,可组织当地包装企业向中国包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中国包装百强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及需要证明资质的有效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协会向中国包装联合会申报。上报材料包括:包装百强企业推荐报告、包装百强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协会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中国包装联合会。

第十二条 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批认定。

第十三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公示后向行业公布。

第六章 奖项设置及表彰

第十四条 奖项分为“中国包装百强企业”和行业分类排名。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即纸包装制品行业、塑料包装制品行业、金属包装制品行业、玻璃包装制品行业、竹木包装制品行业、药品包装材料行业、包装装潢印刷行业、包装机械制造行业等。

第十五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将适时举办颁奖活动,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消息,并组织宣传报道。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设立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中国包装百强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协会可参照本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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