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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包装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包联”)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包装联合会单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包联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中国包联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全称,即:中国包装联合会+专业领域+委员会;亦可使用规范的简称,如中国包联XX委。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重组、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中国包联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包装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包联提交以下资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经费来源、会员组成、负责人、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分支机构工作细则》草案;

5、中国包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包联对分支机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中国包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中国包联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重组、变更或撤销,经中国包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中国包联负责办理重组、变更或撤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重组、变更、撤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未经中国包联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中国包联委托任务的。

第八条 分支机构撤销前,应当向中国包联交回剩余资产、印章及有关文件,在办理撤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中国包装联合会单程》,业务范围如下:

(一)依据各分支机构设立的主导方向开展相关的对本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中国包联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工作;

(三)创办刊物或网站,开展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受中国包联委托,承但有关行业调研,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九)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开展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等的推广与应用;

(十一)承担中国包联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中国包联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细则》,报中国包联批准备案。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筹备会)提名并提出申请,报中国包联审查同意并批复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当经中国包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分支机构五年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60周岁以下的,经中国包联批准可超届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中国包联常务事理以上单位。主任委员单位须认真执行《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包联的各项规定制度,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活动,保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并能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应当经中国包联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不得在相同、相关行业社团组织担任职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中国包联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执行;各分支机构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中国包联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如换届大会、年会、评比、展览等,应当在筹备工作开始前30日以上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中国包联请示,中国包联在接到请示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经中国包联批准同意后方可可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包联提交总结报告备案。临时生大事项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包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应当每年根据中国包联通知上报计划,批复后方可立项;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事活动;中国包联工作人员在分支机构任职的,应当严格按照外事制度办理分务护照出行,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分务活动。其他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和网站建设。分支机构的网站中应当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要在网站链接中国包联官网;分支机构以网站名义独立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国包联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国包联名义发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三)违反《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四)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包联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文件要求,民政部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的印章可继续使用,其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如分支机构名称变更或撤销,应将原印章交回中国包联销毁。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表中国包联所收的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技术服务、展览收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国包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国包联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中国包联授权范围内,可惟依据中国包联会费标准代表中国包联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中国包联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包联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中国包联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条 根据分支机构工作需要,中国包联可为分支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也可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包联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包联报送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经中国包联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使用工作及活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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