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法律法规概述(1)
中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法律法规概述
01 VOCs的定义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 烷烃、 烯烃、 炔烃、 芳香烃等)、 含氧有机物( 醛、酮、 醇、 醚等)、 含氯有机物、 含氮有机物、 含硫有机物等, 是形成臭氧( O3) 和细颗粒物( PM2.5) 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联邦环保署(EPA):
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
指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气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
02 VOCs的分类
目前比较普遍的分类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规定分类,主要是根据沸点进行分类,其分类如下表所示:
03 VOCs的危害
04 VOCs的工业源排放特点
参考文献:王铁宇,李奇锋,吕永龙.我国VOCs的排放特征及控制对策研究.环境科学, 2013, 34 (12): 4756-4763
05 中国VOCs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06 中国VOCs污染防治政策
07 VOCs排污收费试点省份
08 各地VOCs排污收费标准
09 各地VOCs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