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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有关精神,促进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规范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工作。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监督抽查中,采取付费方式抽取样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信息技术、机电、家用电器等产品,有利于减轻企业成本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强化法律意识和物权观念。采用无偿征收的方式获得检验样品,与当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实际相悖,付费取样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促进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程序统一。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有的部门实行买样制度,有的采取无偿征收的方式,导致基层监管矛盾和企业的困惑,损害法治政府的形象。

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避免了因对无偿抽取样品产生抵触,规避抽查,甚至拒抽,提高了监督抽查评价整体质量状况的效果,真实反映消费者的质量感知。

 

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有关精神,促进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规范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的付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管理、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经费预算的审核,按照程序拨付样品经费。检验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应当付费抽取样品,但是,受检单位自愿无偿提供样品或者经检验后仍能保持产品的完整性、各项性能指标和正常使用功能等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在经营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市场价核算。

在受检单位进行抽取样品的,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在受检单位,暂不付费;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通过网络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备用样品一并付费。

第六条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并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单》(以下简称付费单)(附件1),付费单中注明付费抽取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等情况。通过网络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可以不填写付费单。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费用的给付方式、样品处置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内容,违反协议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受检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受检单位,不合格样品不得用于销售。

未付费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受检单位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第十条  检验工作结束且留样期满后,付费的样品除检验已损耗外,应当根据现状、用途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销毁;

(二)拍卖;

(三)其他依法可采取的方式。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留样期满后的付费样品进行定期集中处置。

样品处置前,检验机构样品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付费检验样品处置审批表》(附件2),提出检验样品处置意见,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后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费抽样的样品应当予以销毁:

(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失效、变质的;

(三)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予销毁的情形。

样品销毁时,检验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拍照或摄像。

第十三条  对检验合格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和回收价值的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款项上缴凭证由检验机构存档备查。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检验付费样品管理和处置中所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公告费、佣金等费用,作为抽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单

           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付费检验样品处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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